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80歲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3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94年7月16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路廣州三街路口,駕車撞傷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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