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瑞斌 債務人 賴安明
林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零貳佰叁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