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綜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與編號1、4所示罪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8年2月21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104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94│104年度毒偵字第1294│105年度毒偵字第76號│││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0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0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105年4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27│105年度台上字第77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04號││││號││││├────┼──────────┼──────────┼──────────┤││判決│104年12月30日│105年4月6日│105年6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50號(│105年度執字第2260號│105年度執字第3302號│││105年度執緝字第746號│(107年度執緝字第682│(107年度執緝字第683│││)【已執畢】│號)│號)│└────────┴──────────┴──────────┴──────────┘┌────────┬──────────┬──────────┬──────────┐│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判決│105年6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303號│││││(107年度執緝字第68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