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廖清根 訴訟代理人 廖信權 被告 廖盧金珠
廖炳良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廖秋生 被告 廖秀華
廖文祺 廖文卿 廖麗雲 詹廖麗玉 廖麗禎 廖孝謙 廖荐宏 廖秋芸 廖紫緹 廖翊㚬 廖晟劭 吳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具狀說明就被告吳枝安部分之聲明為何?是否改列其為受訴訟告知人即可?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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