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麗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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