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李志哲 原告因與被告 江明焜 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