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宋曉之
巴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中第 、 陳識元 、 黃智明 、 潘忠義 、 廖惇敬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