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陳志榮 被告 石欣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欣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