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請人 閻小莉馬素芸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新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20900-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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