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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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220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胡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73元,及其中19,423元

自民國(下同)95年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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