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8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590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林正三

林陳芳枝林正仁 之繼承人

林紀南林忠男林紀男 即林正仁之繼承人(歿)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紀南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林紀南已於111年3月9日死亡,此有卷附之債務人林陳芳枝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林紀南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