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0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207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徐文雄

被 告 黃壽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95元,及其中15,303元

自民國(下同)97 年1 月28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