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4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許龍升律師被告甲○○
丁○○乙○○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邱永貴
法官楊筑婷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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