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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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01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興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之具體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