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孔洪雪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鳳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720,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