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25號上訴人 余聰毅 即被告被上訴人 陳姬璇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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