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號),聲請就本院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二一四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以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二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緩刑三年,於同年十二月十日確定。詎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犯恐嚇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且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