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送達代收人 林瑞玲 被告丁○○
乙○○戊○○丙○○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其於送達裁定送達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三份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周群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