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宏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宏澤於民國106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1年12月01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17機動計付(月調)。
(二)緣債務人陳宏澤於民國108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01月23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19機動計付(月調)。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11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80,2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貳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貳份。
3.利率變動表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宏澤│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8年1│年息6.23%│││509455││2月01日起│2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7.476%│││││1月01日起│9月30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6.23%│││││0月01日起│││├──┼───┼─────┼──────┼──────┼───────┤│002│新臺幣│陳宏澤│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8年1│年息6.25%│││170831││1月23日起│2月22日止││││元│├──────┼──────┼───────┤││││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7.5%│││││2月23日起│9月22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25%│││││9月23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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