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本院調查時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