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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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勇法官蘇姵文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