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