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