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民指定辯護人余訓格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勝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勝民因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3月2日將其收押,本院認為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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