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債權人 廖金菊 即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行債務人千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上所示之退票日分別為民國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96年1月8日、96年1月15日、96年1月29日,其利息起算日不可早於退票日,請就上開支票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呂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