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 許筱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0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9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9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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