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761號
原 告 李峻崗
上列原告起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姓名之起訴
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於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為「渣打銀行
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的繼承人」,並未記載被告姓
名,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且原告於起訴狀上陳稱上開
帳號所有人已過世,與本院調閱之戶籍資料上僅有遷出國外
,並未有死亡之記事不符,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確認本
件被告究為何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