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宛宜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周玫菁周怡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27日上午9時38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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