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宛宜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周玫菁 即 周怡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27日上午9時38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