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2號
原 告 董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國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為請求因被告通知辦理取消附約等行為導致新契約批註除
外條款造成原告理賠之損失,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或原告因本件訴訟可獲得之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亦無從判定原告已否繳納足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