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九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按房屋最新課稅
現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元;又原告聲
明請求已積欠之租金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4,000元;復查原
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遷讓房屋之
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係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1,600元(57,600+154,000=211,
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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