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2號
原 告 簡吟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張莊桂花及鍵
光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
上開被告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按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依前揭
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0,100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2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