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3號
原   告  賴金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葛政章林耀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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