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美秀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正本並於111年12月19日依法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嗣經原告於111年12月25日簽收而發生送達效力等節,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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