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73號
98年度聲字第281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98年度易字第1201號竊盜案件,現由鈞院羈押中。聲請人有正當之工作,且已坦承供出案情,本案相關人證、事證皆已偵訊調查完畢,其所犯係屬加重竊盜未遂,實無再以「犯罪嫌疑重大」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再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已消滅,又本案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爰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比例原則,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竊盜未遂罪嫌重大,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次另有數起竊盜案件偵查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5月18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前揭聲請停止羈押理由,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