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00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呂曹美月
訴訟代理人 周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
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