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忠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3,9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曾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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