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0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何光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王 陳錦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與第三人 王式郎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500,000元③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71年6月25日②79年2月20日③86年1月22日起至①91年6月25日②109年2月20日③116年1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經①第三人王式郎於86年1月30日邀同第三人 王陳錦鳳
、 陳添基 為連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1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②第三人王陳錦鳳邀同第三人王式郎為附卡申請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③第三人王陳錦鳳於90年12月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300,000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王式郎、王陳錦鳳自①99年6月30日②99年9月28日③99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24,276元②94,744元③279,510元及利息,依約定債權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王陳錦鳳已於98年6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何光乾,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借據影本1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台新銀行雙料白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帳務值查詢、信用紀綠查詢、客戶帳務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財政部函影本等為證。
㈢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1月18日摡
括承受原抵押權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經財政部於87年1月13日函復准予照辦。
三、經核上開文件,於法尚無不合,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應予准許。相對人何光乾、第三人王陳錦鳳雖於99年12月28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陳稱:第三人王陳錦鳳已於99年11月15日將上開抵押權擔保之房屋貸款清償完畢,有聲請人出具之放款本利收據可證,故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又聲請人所主張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等債權,是否係在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內,尚有爭議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對人所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非訟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6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中西區│台│二│23-1│建│32.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圍│├──┼─┼──────┼────┼────┼─┼─┼─┼─┼─┼─┤│001│33│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3層樓房│18│18│18│56│平│全│││9│新美街294號│西台段二│鋼筋混凝│.8│.8│.8│.5│方││││││小段23-1│土造│4│4│4│2│公││││││地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