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4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