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0號債務人甲000000
0樓代理人 梁家贏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7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自95
年1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說明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21日解散後,是否進行清算程序?債務人是否取回其投資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據實說明債務人於96年4月至97年3月服役期間之每月收入情
形(含本薪、獎金、各項補助款、退撫金、優惠存款等),並提出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證明)。
⒋據實陳明債務人於上開服役期間,是否仍給付其父 林正偉 、母
張禎芸 扶養費用,並給付生活必要支出?每月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之父林正偉、母張禎芸投資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資金來源,並提出渠等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說明林正偉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每月若干元?並提出其自95年
1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台北富邦銀行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⒎說明林正偉退休前之工作內容?是否領有退休給付?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說明張禎芸戶籍所在地之不動產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說明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計算明細(包括主
要交通工具、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並提出相關油資單據。
⒑說明每月電話、網路費用高達1,688元之必要性。
⒒提出95年11月迄今之水、電、瓦斯、健保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