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即被告是否應遷讓房屋及給付100萬元損害賠償,與兩造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是否存在之事實有關,而被告主張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已經撤銷而不存在,已對原告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26號),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