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
(一)債務人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處分、移轉、變更、信託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7123號(天股)強制執行程序,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三)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但不包含訴訟),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未經本院裁定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則至六十日屆滿時,本裁定即失其效力;債務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本裁定亦失其效力;如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本裁定之效力繼續。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茲斟酌實際需要,及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並考量金融機構查封、假扣押聲請人之不動產,其本意在於拍賣變價該不動產以達償還債務之效果,又該不動產已定於98年6月25日下午3時將實施第2次拍賣,確有急迫性,復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之立法意旨,乃係使負有自用住宅借款而面臨經濟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是與聲請人所主張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之機會之意旨,並無違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6月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靜怡┌─────────────────────────────────────────────────┐│97年度執字第50072號財產所有人: 許瓊玲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土城市│頂福││38││2347.92│1000分之110│1,600,000││├───┼────┴───┴───┴──────┴─┴─────┴──────┴────────┤││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144│臺北縣土城市頂│鋼筋混│1層:7.5││10000分│480,000││││福段38地號│凝土造│合計:7.5││之114│││││--------------│13層樓││││││││台北縣土城市中│││││││││州路62號││││││││││││││││├──┼───────┴───┴───────────┴─────┴────┴─────────┤││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260建號│├─┼──┼───────┬───┬───────────┬─────┬────┬─────────┤│2│1217│臺北縣土城市頂│鋼筋混│11層:92.54│陽台7.70│全部│3,360,000││││福段38地號│凝土造│合計:92.54│雨遮1.87││││││--------------│14層樓││││││││台北縣土城市中│││││││││州路72號11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259、1260建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