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游源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且係對物之權利,固不以列相對人為必要,惟如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法院依其聲請對該相對人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3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鄭元凱 於民國100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12月1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惟查,依卷附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游源潭非鄭元凱。是以,相對人鄭元凱既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即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埤頭鄉│崙子│崙子│11││00│10│94.33│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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