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3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