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二、提出正確附表到院。(利息起算日,應從提示日或到期日後起算。)
三、請釋明本票是否均已向發票人提示付款。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