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芮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所謂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係指公司負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權利者,始屬相當,民法第28條規定亦同斯旨。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以藝豊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向聲請人公司購貨,係屬正當交易行為,尚無侵害他人權利可言,聲請人公司貨款未獲清償,僅得依兩造公司間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貨款,乃聲請人就上開同一貨款既已聲請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724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憑,其復依前開規定請求債務人與藝豊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損害,即屬無據,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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