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000000000、丙○○○發支付命令,惟因:1.未釋明國賓麗京餐廳為合夥性質抑 徐振榮 個人獨資,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2.未釋明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3.未表明特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述事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具狀補正,惟聲請人仍未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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