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