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 謝文玉 即 洪萬來 之繼承人
洪素萍 即洪萬來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視同上訴人 洪茂榮 即洪萬來之繼承人
洪茂璋 即洪萬來之繼承人 洪茂鎮 即洪萬來之繼承人 洪瓊瑤 即洪萬來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倪李碧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