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9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黃莉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劉德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0,772元,應繳裁
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8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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