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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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 龍國清
嚴文遠 簡士亮 林靜宜 賴光榮 張弘毅 陳雅玲 吳志剛 黃詩豪 尹倫憲 張高祥 邱聰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105年7月12日民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